Article 11

In force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蚊蝇孳生地,及时清雪铲冰等;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