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二条有效清雪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状。责任人可以将其责任区委托给有关专业单位清运。实施委托的,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