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清雪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状。责任人可以将其责任区委托给有关专业单位清运。实施委托的,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