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水资源税。建设工程施工降水应当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