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镇总体规划,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制定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水资源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量水位动态监测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资源公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