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镇总体规划,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制定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水资源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量水位动态监测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资源公报。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