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场所和设施;(四)有必需的经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继续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