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