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