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第三章 教育培训第二十条有效农民教育培训应当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在开展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和农民创业能力教育培训的同时,应当进行科学文化、法律政策、权益维护、安全生产、卫生健康、文明素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