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八条有效从事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具有能满足农民教育培训的师资力量、技术队伍和与教育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