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优化教育培训资源,开展有特色、有针对性的农民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