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