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