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教育、乡村振兴、林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