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供水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村饮用水供水投入,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农村饮水,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