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农村饮用水供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预防突发事故,减少因事故造成的损害。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发生水源污染等供水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