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用水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