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条有效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四)不得在饮用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五)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户设施,防止漏水、爆管,做好防冻保暖;(六)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