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九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并保证安全稳定供水;(二)依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费;(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五)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六)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