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国家投资兴建的日供水规模达到一千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达到一万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作。
以一个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农村社区、集中安置点为单位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等方式,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农村合作组织、受益村或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和维护。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