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区域和穿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及林草地的,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调。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