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自来水入户部分,由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组织建设,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用水户按照工程设计的标准自行建设,建设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