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
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