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不需要领取电台执照:

(一)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无线电台(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