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并组织实施。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落实计划、教材、课时、师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知识和法治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