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计划,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建立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法治题材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办法治节目、栏目,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