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内容。

各级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法律以及党内法规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培训必修课范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