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相关立项审批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二)按照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投资项目;(三)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交办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