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要经济目标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专项规划和审批重大项目时,统筹安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二)指导、检查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编制防护建设规划,制定防护方案,落实防护建设,开展防护宣传、教育和防护专业队伍组建、训练演练等工作;(三)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交办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