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管理,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军政共管、部门监督、属地管理、行业指导、单位落实的管理体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