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