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拆除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设施。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实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