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新建重要经济目标应当按照防护标准落实防护措施,将建设项目和防护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已建成的重要经济目标改建、扩建、维修的,应当按照先核心、后重点、再外围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落实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