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防空袭临战准备工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指挥部下达的防空袭命令组织实施。重要经济目标遭空袭时,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防空指挥部报告情况,并按照防护方案组织力量消除空袭后果,及时恢复正常运转。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