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防空袭临战准备工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指挥部下达的防空袭命令组织实施。

重要经济目标遭空袭时,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防空指挥部报告情况,并按照防护方案组织力量消除空袭后果,及时恢复正常运转。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