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相关要求。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前,应当就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等内容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