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依法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