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对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