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依法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