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依法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