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交易第十七条有效预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经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照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经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