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第十三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