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房地产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二)住宅生活用水已经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
(三)住宅用电已经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四)住宅小区采用集中供暖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供热管道的敷设,并接入供暖管网;
(五)住宅小区具备接入燃气管网条件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接入燃气管网;
(六)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已经纳入永久性城镇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纳入系统需要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七)住宅小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
(八)住宅小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道路相连接的,已经完成小区内的道路建设;
(九)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建设已经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确定绿化建设完成期限并在小区内公示;
(十)已经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十一)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并与施工工地间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十二)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项目,已经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书面合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