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的养老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旧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