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社会资源,制定鼓励政策,扶持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和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建设。引导农村地区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优先建设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闲置的公共场所和设施,优先用于养老服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和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给予运营补贴,并建立增长机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