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外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