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砍伐一级古树和名木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砍伐二级古树的,每株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砍伐三级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