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根据古树名木等级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至五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损伤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二级古树损伤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三级古树损伤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