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移植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植二级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移植三级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