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