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七条有效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