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