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